《大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出台《政策措施》对新开设的低空航线提供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应用场景拓展
2025-06-19

■ 「低空经济观察」获悉,辽宁大连市政府近日印发《大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大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管理,提升低空飞行服务便利化、高效化、专业化水平。《暂行办法》共8章28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空域与航线管理、资质与人员管理、飞行服务、安全与应急保障、监督管理与附则。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1日。

据「低空经济观察」了解,《大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大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均已印发实施。《行动方案》提出,坚持以场景应用为牵引、以基础设施为保障、以核心技术为支撑、以产业发展为根本、以确保安全为底线,打造东北地区领先的低空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区和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到2026年,新增与低空经济相关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企业25家,产业规模达到40亿元,落地应用场景40个以上。商务飞行场景方面,研究设立商务飞行航线,开通长海到大陆航线、大连到烟台航线、沿海经济带航线,形成100公里(烟台、威海)、200公里(秦皇岛)、300公里(唐山、潍坊)环渤海飞行圈。(落地应用场景40个以上,形成300公里环渤海飞行圈丨《大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 点击可查看全文)

《大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围绕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拓展、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了11条支持措施。其中明确,在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将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新开设的低空航线提供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并鼓励政府购买相关服务,进一步拓宽低空经济的应用领域。「低空经济观察」将《暂行办法》《政策措施》内容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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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管理,提升低空飞行服务便利化、高效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本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运营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低空飞行服务遵循安全有序、协同高效、惠企便民、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协同,统筹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职能,负责牵头组织低空飞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低空空域的管理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并对飞行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低空经济重大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无线电频谱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配备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发生的违规飞行行为,并协助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依法处置通用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发生的违规飞行行为。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低空飞行事故地面部分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市低空航空体育赛事活动。

市气象局负责推进低空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等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规划建设本市低空通信网络,推动低空通信网络覆盖。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统筹本地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参照上述规定,确定本地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市设立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开展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承担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和低空空域的协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空域与航线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推进本市低空空域分类划设、空域使用、航线划设等重要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大连市低空飞行活动应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低空空域内进行。

第八条  飞行计划需符合空中交通管理规则,避开军事禁区、重要设施上空等敏感区域,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 资质与人员管理

第九条  从事低空飞行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航空运营资质,飞行人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飞行执照,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在民用无人机登记系统注册。

第十条  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管理、实名登记等相关要求,依法实施低空飞行活动,遵守空中运行秩序,确保安全。

第五章  飞行服务

第十二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为运营人提供低空飞行服务。

第十三条  运营人可以通过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汇总低空飞行任务和计划,协助运营人办理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报备事宜。

第十四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提供本市低空范围内空域、气象、飞行动态、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运营人提供飞行中监视和告警提示、航空情报等服务。

第十六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市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信息。

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低空飞行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飞行活动不对公众安全、空中交通秩序及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资质,遵守与空域、飞行管理和运行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保障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依法收集保存飞行活动数据与统计分析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数据安全和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依法向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提供查证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的协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应当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依法制定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申请低空飞行活动的运营人应当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发现或接报飞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应当立即依据情况性质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程序。

需要开展救援活动的,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

低空飞行异常情况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报送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依法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低空飞行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低空飞行活动安全监控和管理,依法处置低空飞行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运营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

(一)运营人,是指使用低空空域资源实施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低空飞行,是指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农、林、渔、建筑等行业作业飞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各种直升机、固定翼飞行器、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工业无人机、消费无人机、城市治理无人机等飞行活动。

(三)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场地基础设施(通航机场、起降场地、无人机巢等地面支持设施)、航行服务基础设施(通信系统、导航系统、监视系统、气象监测系统)、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飞行数据平台、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底层数据体系和应用平台)、能源基础设施(电动飞行器能源补给服务、氢燃料补给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对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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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达到规上并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实施高质量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200万元。

3.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省“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企业在“一岛三区”开展通用航空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制造等产业项目落地。

4.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本市高校院所及企业聚焦新能源动力技术、低空飞行器整机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新材料、低空飞行安全管控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一批市重大科技项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联合攻关、揭榜挂帅等形式承担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自筹研发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补助。

5.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折算金额最高15%比例、给予单项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6.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500万元支持。

7. 支持应用场景拓展。支持开设低空货运航线。对经审批在本地新开设低空无人机货运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30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对经审批在本地新开设载人航线并商业化运营(公开售票且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直升机运营企业按照200元/架次给予补助,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运营企业按照100元/架次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导作用,将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并根据需要将其列入财政预算,支持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森林及城市消防、国土巡查、环保监察、交通管理、社会治安、气象探测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

8. 支持举办低空经济赛事活动。支持在连举办低空经济赛事活动,对经审批的赛事活动,按承办单位租赁场地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 支持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eVTOL、无人机起降点(场)、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地面基础设施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电磁、反制等保障设施,各区域低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由属地政府予以保障落实。积极盘活存量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

10. 汇聚低空经济专业人才。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支持将无人机相关职种(项目)纳入政府职业补贴培训有关目录中,鼓励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大力培育引进低空经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按照我市“兴连英才计划”等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11.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引导母基金作用,研究设立涵盖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通航企业贷款利率,向通航企业提供分期付款等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对市内投保的低空企业与个人给予适当保费优惠。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现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实施。


转自:低空交通与经济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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